鍋爐知識

  • 鍋爐何時進行鍋爐爐水排放?Open or Close

    鍋爐排放即是將鍋爐內一部份濃度偏高的爐水排棄,而補充新水以維持良好爐內水質的方法。技術員可以適時地採集鍋爐爐水檢測(因為鍋爐水的濃度,隨著排放時間周期性的改變,而有所不同),建議廠家適當的排水。
    一般的排水時機為鍋爐燃燒運轉大約8小時左右實施一次全排放,若1天僅使用4至5小時,則2天實施1次全排放。

  • 紫外線燈管更新後發生不著火該如何處理?Open or Close

    紫外線有可能因存儲發生異常,請再次更新並測試燈管。若無法解決,請立即撥打維修服務專線,由志豪專業維修人員為您服務。

  • 鍋爐顯示不著火時,要如何處理?Open or Close

    (1)燃油類鍋爐:查看儲油槽內是否有油或者噴油壓力是否足夠。
    (2)燃氣類鍋爐:瓦斯供應是否正常、壓力是否正常、遮斷閥有無跳脫 若無法解決,請立即撥打維修服務專線,由志豪專業維修人員為您服務。

  • 瓦斯壓力異常時,要如何處理?Open or Close

    檢查瓦斯是否有開,是否有瓦斯。若無法解決,請立即撥打維修服務專線,由志豪專業維修人員為您服務。

  • 馬達異常該如何處理?Open or Close

    先將馬達過載器復歸
    (1)復歸後可使用:復歸即可。
    (2)復歸後持續異常:量測電壓是否異常或欠相。若無法解決,請立即撥打維修服務專線,由志豪專業維修人員為您服務。

  • 液化石油氣設施安全及注意事項Open or Close

    一、液化石油氣臥式圓筒形儲槽設備應依CNS12654標準製造,並檢具合格資料。

    二、所有配管應依CNS12856配管標準之規定施工。

    三、減壓及汽化設備應符合CNS12653之規定或同等以上者。

    四、儲槽設備應於其四周設易見之警告標示。

    五、液化石油氣用消防設備應依CNS12854國家標準之規定,分別設置滅火器。

    六、有可能自該設施洩漏氣體之虞之場所,應依CNS12479之規定設置氣體洩漏探測警報設備。

    七、消防設備應每天點檢一次以上,如發現失常即檢修並採取防止危險措施。

  •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注意事項 (詳細法規請參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Open or Close

    一、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設置,依第140條至第145條之規定。

    二、標示設備之設置,依第146條至第156條之規定。

    三、第208條下列場所應設置防護設備。但已設置水噴霧裝置者,得免設:

    1.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
    2. 儲存可燃性高壓氣體或天然氣儲槽在三千公斤以上者。
    3. 氣槽車之卸收區。
    4. 加氣站之加氣車位、儲氣槽人孔、壓縮機、幫浦。

    四、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滅火器,依第228條規定設置。

    五、滅火器之放置及標示依第31條第4款之規定。

    六、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冷卻撒水設備,依第229條規定設置:

    1. 撒水管使用撒水噴頭或配管穿孔方式,對防護對象均勻撒水。
    2. 使用配管穿孔方式者,符合CNS12854之規定,孔徑在4mm以上。
    3. 撒水量為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5公升以上。但以厚度25mm以上之岩棉或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隔熱材被覆,外側以厚度0.35mm以上符合CNS1244規定之鋅鐵板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防火性能之材料被覆者,得將其撒水量減半。
    4. 水源容量在加壓送水裝置連續撒水30分鐘之水量以上。
    5. 構造及手動啟動裝置準用第216條之規定。

    七、依第230條防護面積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

    1. 儲槽為儲槽本體之外表面積 (圓筒形者含端板部分) 及附屬於儲槽之液面計及閥類之露出表面積。
    2. 前款以外設備為露出之表面積。但製造設備離地面高度超過5M者,以5M之間隔作水平面切割所得之露出表面積作為應予防護之範圍。
  •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規定 (詳細法規請參照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Open or Close

    一、設有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

    二、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三、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四、採用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一層建築物,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屋簷應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

    五、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度;容器並應防止日光之直射。

    六、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應分開儲存,並直立放置,且不可重疊堆放。灌氣容器並應採取防止因容器之翻倒、掉落引起衝擊或損傷附屬之閥等措施。

    七、通路面積至少應占儲存場所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八、周圍二公尺範圍內,應嚴禁煙火,且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性物質。但儲存場所牆壁以厚度九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護牆者,不在此限。

    九、避雷設備應符合CNS12872規定,或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但因周圍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人員不得攜帶可產生火源之機具或設備進入。

    十一、設有專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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