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房之安全管理 (詳細法規請參照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一、雇主應於鍋爐房設置兩個以上之出入口。但無礙鍋爐操作人員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
二、雇主對於鍋爐最頂端至鍋爐房頂部之天花板、樑、配管或其他鍋爐上方構造物之間,應維持一點二公尺以上之淨距。但對於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之檢查、調整或操作等無礙者,不在此限。
三、雇主對於豎形鍋爐或本體外側未加被覆物之鍋爐,由鍋爐外壁至牆壁、配管或其他鍋爐側方構造物等之間,應維持四十五公分以上之淨距。但胴體內徑在五百毫米以下,且長度在一千毫米以下之鍋爐,其淨距得維持三十公分以上。
四、雇主對於鍋爐及其附設之金屬製煙囪或煙道,如未裝設厚度十公分以上之非金屬不燃性材料被覆者,其外側十五公分內,不得堆置可燃性物料。但可燃性物料以非金屬不燃性材料被覆者,不在此限。
五、雇主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儲存燃料時,固體燃料應距離鍋爐外側一點二公尺以上,液體燃料或氣體燃料應距離鍋爐外側二公尺以上。但鍋爐與燃料或燃料容器之間,設有適當防火障壁或其他同等防火效能者,其距離得縮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