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規定 (詳細法規請參照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一、設有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

二、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三、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四、採用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一層建築物,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屋簷應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

五、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度;容器並應防止日光之直射。

六、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應分開儲存,並直立放置,且不可重疊堆放。灌氣容器並應採取防止因容器之翻倒、掉落引起衝擊或損傷附屬之閥等措施。

七、通路面積至少應占儲存場所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八、周圍二公尺範圍內,應嚴禁煙火,且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性物質。但儲存場所牆壁以厚度九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護牆者,不在此限。

九、避雷設備應符合CNS12872規定,或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但因周圍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人員不得攜帶可產生火源之機具或設備進入。

十一、設有專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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